唐山打人案最新通报,首次公开警方讯问陈某志画面

8月29日中午,央视新闻还原了唐山某烧烤店打人案侦办经过,整个视频时长11分钟,首度披露了多个细节。

其一,被害人王某某首度接受采访,她回应了“在小巷子里究竟发生了什么”这一外界关注的问题。

据报道,6月10日凌晨2点多,在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的涉案烧烤店,王某某等4名被害人相约来到这家烧烤店吃饭,此时,陈某志等人与四名外省人员因密谋实施赌博违法犯罪也来到店里聚餐饮酒。

公共视频显示,2点40分左右,陈某志走近被害人王某某并进行骚扰。

被害人王某某在接受采访时说,“穿绿衣服男子就进来了,进来然后咱不知道上吧台说的什么,完了然后回来就摸我,然后我就不让,他就给我一电炮(耳光)。”

此后,陈某志等人又将被害人拖拽到烧烤店外的便道上继续殴打,面对犯罪嫌疑人的持续施暴,被害人跑进了烧烤店旁边的小巷子里。

在巷子里陈某志等继续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后走出巷子。

“好几个人殴打我们,打完说告诉我们不许报警,不许找人,否则就弄死我们,然后就跑了。”

第二,被害人被打后到医院治疗的画面、伤情画面、司法鉴定书相关细节等也对外披露。




据报道,4名被害人由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其中,两名受伤较轻的被害人经医院检查无需留院治疗后自行离开;两名伤情较重的被害人住院接受治疗,7月1日出院。

经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为轻伤二级,李某、远某为轻微伤。

第三,警方讯问陈某志现场视频首次公开。陈某志提到,他在老汉城烧烤店“殴打几名女子”。

第四,“保护伞”被留置等画面也首次对外披露。

据悉,目前,已对15名相关人员立案审查调查,其中对唐山市路北公安分局局长马爱军等8名公职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初步查出了违纪违法及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将继续深挖彻查、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河北省公安厅副厅长史贵中出镜。

史贵中说,这起案件的发生,暴露出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警务工作机制、执法办案水平、民警教育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短板,可以说教训十分深刻,值得认真反思。


“对于公安机关内部极少数害群之马,我们将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坚决予以查处,绝不姑息。”

他提到,下一步,全省公安机关将以案为鉴、举一反三,深入查摆问题,健全制度规范,严格队伍管理,强化执法监督,持续提升执法办案水平和执法公信力,切实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平安稳定和公平正义的期待。

第六,陈某志等被定性为“恶势力组织”。

8月26日,检察机关依法对陈某志等28人11起刑事犯罪提起公诉,认定唐山市路北区某烧烤店打人案涉嫌寻衅滋事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查明,2012年以来,陈某志等长期纠集在一起,在唐山市等地涉嫌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寻衅滋事等刑事犯罪11起,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行政违法4起,逐渐形成了以陈某志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组织。

为何将陈某志等8人定性为恶势力组织?

对此,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春蕾说,该恶势力组织在河北省唐山市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中实施刑事犯罪案件11起、行政违法案件多起,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但其组织较为松散。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以及“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案件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将陈某志等8人认定为恶势力组织。

该通报发布后,政知君注意到,有微博网友就此讨论,为何该团体被定性为恶势力而并非黑恶势力?

事实上,2019年4月,全国扫黑办首次举办新闻发布会,曾介绍过恶势力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

会上最高检相关负责人曾应询回应称,恶势力集团属于共同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一定相似性,实践中容易对两者产生混淆。

他们的相同点:一是都具有暴力性;二是都具有逐利性;三是都具有组织性;四是具有相类似的危害性。通俗地讲,恶势力犯罪集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低端形态,都是打击重点。

他也坦言,但在法律意义上,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而恶势力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独立罪名,而是一种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是量刑时要考虑的从重情节。

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

一是组织程度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更稳定、结构更严密、人数更多、规则也更具体。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具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基本固定的骨干成员、相对稳定的积极参加者,这三个层级比较明显,职责分工较为明确。二是经济特征不同。不少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明显的公司化运作的特征,相比恶势力犯罪集团具有更大的经济实力,可以对某一经济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在一定地方实现垄断。三是危害程度不同。是否在一定区域、行业形成了反社会秩序,实现了非法控制,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与否的决定性标志,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关键区别点。

他还强调,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黑恶势力犯罪要防止两种倾向,既不能将恶势力犯罪“拔高”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不能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降格”处理为恶势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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